韩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共享电动单车加强安全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2019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0月18日正式向社会发布。该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发放相应牌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全面落实3年过渡期淘汰措施,并发放相应牌证。目前,国家和自治区未强制规定电动自行车购买强制保险。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无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长期以来,自治区公安厅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盯销售领域、关键指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扩大监管覆盖面,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1年,共抽检电动自行车35批次,检验合格率为66%,依法查处12家销售企业。2022年计划抽检30批次,目前,正在招标采购中。
下一步,自治区公安厅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履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册和路面通行管理责任,严把源头销售关,严厉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坚决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