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布卓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牧民与城镇居民政策均等化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西藏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我区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关于户口性质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到“至今新出生人口户口性质改为家庭户口外,其余户口性质未按照户籍改革制度,推广为家庭户口”。国务院2014年下发的有关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相关文件,均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2017年,自治区公安厅在自治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将户口性质统一调整为居民户口,自此在自治区人口管理系统中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三、关于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低问题
一方面,随着党和国家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农牧区优惠政策越来越多,农村土地、草场权益和集体收益分配、各类优惠补贴等收益可观,在升学等资源配置上向农牧区倾斜,农牧民不愿放弃这些依附于农村户口的收入和政策,不愿落户城镇。另一方面,自治区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群众户籍迁移设置了5年过渡期,群众可自愿选择迁移户籍,因此我区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较低。
四、关于农牧民与城镇居民政策均等化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非公安机关一家可主导实施。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承担不同的重点任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项由各部门负责落实推动。
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综治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从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教育保障、促进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和优育服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农牧民与城镇居民政策均等化需要时间。
下一步,自治区公安厅将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相关职能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全力服务保障新时代我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