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红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退役军人安置时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7部门关于做好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2号)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退出现役人员落户工作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是为了防止出现双重户口。
针对个别军人入伍时间久,原户籍注销证明缺失、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根据特事特办原则,由当事人原服役部队出具证明、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本人承诺(保证地方上没有户口、出现双重户口承担法律责任等),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感谢您对我区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0891—6311063。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