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督促全体党员干部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党委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刹住公安民警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歪风,根据自治区纪委、区监察厅《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安民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的名义,借婚丧嫁娶、职务升迁、子女升学、参军、就业、过生日和乔迁新居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二、公安民警本人及家庭成员如有婚丧嫁娶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即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党政组织书面申报,说明操办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规模,经审批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三、领导干部要将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四、公安民警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经批准后一项事宜只能举办一次活动,并仅限于邀请亲属参加,人数须控制在50人以内。
五、公安民警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邀请所管辖的单位及服务管理对象。
六、公安民警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凭借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收受单位和个人用公款购买的礼品,不准使用公车和其它公物。
七、全体公安民警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的歪风,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大操大办活动。
八、公安民警有违反第二、四、五、六条规定的,将视其情节,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将视其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县(处)级以上(含副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要将违规情况和处理决定记入当年廉政档案。
十、各级(各部门)公安机关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安民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或大肆敛财行为不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十二、本规定所指公安民警为各级公安机关、行业公安民警、公安现役部队干部。
十三、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派驻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