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0891-6311110
0891-6311111
0891-6322307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规定,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