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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
日期: 2019-06-11
来源: 公安部网站
作者:

行政事项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

办理内容: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程序:

属于申请注销的,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期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单位: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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