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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日期: 2019-06-11
来源: 公安部网站
作者:

行政事项

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内容:

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

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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