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3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3号)文件精神,决定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
二、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管,公安机关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