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玛曲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芒康县设立机动车上户办事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有效解决昌都芒康、江达等路途遥远县区的农牧民群众办理相关车驾业务难的问题,为广大群众创造最大便利条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在昌都交警支队对芒康县交警大队车管所进行验收后,公安厅于2016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设立芒康、丁青、江达3个县级车辆管理所的批复》,批准成立了“芒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级车辆管所”。为加强县级车管所正规化建设,2016年11月起昌都市交警支队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要求,对芒康县车辆管理所的业务民警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培训。在确保芒康县车管所业务民警业务熟练,设施设备齐全后,于2019年11月“芒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正式挂牌开办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国产小型汽车注册登记;轻便、普通摩托车登记及其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汽车类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截止目前,芒康县车辆管理所共办理163笔车管业务(其中,国产小型汽车注册登记20辆)。因此,您提出的芒康县成立机动车上户办事机构问题已经解决。
但是,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县级车辆管理所的具体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轻便、普通摩托车登记及其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汽车类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放管服’新举措业务成熟县级车辆管理所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注册登记”的规定,芒康县车管所不能办理货车注册登记(上户)业务。
感谢您对我区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0891-6311063。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