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单位、小区内禁止各种车辆鸣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研究制定并下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警车管理力度规范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通知》
公安厅高度重视,立即织有关部门和警种就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警车管理力度规范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通知》。对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加强警车管理,进一步明确规范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随意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等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集中治理社会车辆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提升城市交通出行安全水平的通知》要求,公安厅将紧密结合当前全区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2020年全区公安机关“平安交通·百日会战”专项整治行动,下一步拟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提升城市交通出行安全水平专项工作,将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违法行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加强对政府机关、各大医院、学校周边和小区门口等主要干道禁鸣违法行为的拦检和纠处力度,切实减少噪音污染,为广大市民创造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我区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0891-6311063。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