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成罗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二手车买买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等相关规定,明确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经营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现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后,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倘若机动车所有人不主动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公安机关无法掌握机动车所有人的变化情况。三是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在下步的工作中,建议商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治理二手车买卖中存在的乱象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机动车所有人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会给原车主带来的危害,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完成二手车交易后,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感谢您对我区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0891-6311063。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