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符合西藏特色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方面
目前,由公安厅交管局牵头起草的《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已通过区内外立法调研、充分征求意见、法律专家评审及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等立法程序,拟于近期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公布实施。
二、关于尽快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实名登记方面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为登记管理章节,详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电动自行车须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有关合法来历证明材料及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信息将上传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平台。
三、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淘汰过渡方面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参考内地省市的通行做法,在附则中规定,全区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淘汰期,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下一步工作中,公安厅将会同司法厅继续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切实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保障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我区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0891-6311391。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