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系列部署要求,做好针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打击工作,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一)《指导意见》与两高两部《意见》相比,有哪些区别?
一是对于《意见》中没有涉及到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增添。比如,结合我区民族地区区情和反分裂斗争实际,明确利用疫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歧视、侮辱民族的内容,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或者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二是对于部分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细化明确。如,对于办理涉医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除对暴力伤医犯罪外,还对在医疗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对于妨害疫情违法犯罪的打击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综合考虑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危害性大小、违法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
(二)《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公安机关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上跟之前相比会有什么不同?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恪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在案件审核把关上统一政策标准和处罚尺度,防止执法随意、肆意,相同案情不同处理、畸轻畸重甚至人为拔高或者降格处理等问题的发生。加大与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机制,在立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环节,提前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实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