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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条规定,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