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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