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受理报警求助电话

0891-6311110

0891-6311111

0891-6322307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互动交流>常见问题
关于驾照被注销重新考试的相关问题
日期: 2019-06-11
来源: 公安部门户网站
作者:

依据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主办: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ICP备案号:藏ICP备07000001号
  • 地址:拉萨市林廓东路26号 电话:(0891)6322307     邮编:850000     藏公网安备54010202000138号     网站标识码:54000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