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及审验:由各分县局按照旅馆业特种行业提交材料和受理、审核、发证和审验的程序进行。上述条件符合要求,派出所签署意见,并提交材料全部齐全后,旅馆再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或审验表等资料到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合格后,由治安大队签属意见后方可办理或审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立旅店业档案。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
3、具有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4、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业由辖区派出所实地查验初审,分局治安大队审核相关资料齐全合格年审。标准为查验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运行状况,监控录像保存时间是否达到2个月。登记典当物品和人员信息是否如实、全面、准确。落实收当、结当、赎当查验证件(照)等五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漏洞限期整改合格,方可年审。
印章业 由辖区派出所实地查验初审,分局治安大队审核相关资料齐全合格年审。标准为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三年内无故意违反印章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且是独立门户和二维码;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规定;设有机构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或保险柜;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落实。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即持有具备符合《GA241.9-2000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企业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具有刻制公章资格企业。
再生资源(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审验由所在地派出所、消防初审(200平米以上消防审核,200平米以下派出所审核)后,再到分县局办理备案登记证明。标准为行业单位登记表(法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二维码等)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分县局行业管理印章;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审验的,应说明原因。备案登记证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分县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分县局,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分县局应督促经营单位交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三年期满,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娱乐场所备案。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应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娱乐场所向派出所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和《行业单位登记表》;派出所将收集信息录并建档,责任区民警对符合条件的场所签署意见;再由派出所核查签署意见后,报分县局治安大队备案、审验。标准为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娱乐场所改、扩建和变更场所,以及更换主要设备、设施等批准手续的复印件;在备案(仅限变化和更换部分的)娱乐场所核定消费人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娱乐场所消防部门或派出所审核签署的意见;监控设施验收报告和安检设备使用证明的复印件;是否安装娱乐场所治安信息系统;卫生、环境、环保等部门提供符合噪音、环境、卫生标准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娱乐场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娱乐场所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方案、应急疏导预案;娱乐场所法人、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娱乐场所法人、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和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聘用保安人员证明材料。
开锁业备案。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属地派出所领取申请开业、变更、年审开锁行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和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信息资料,并逐项填写,由派出所初审意见;提交分县局治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分局刑侦部门采集法人及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相关个人资料及签署意见;在到市局治安支队二大队报备;分县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如实填写《申请开业、变更、年审开锁行业备案表》和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信息资料并进行审核、审批、报备和备案登记,并建立开锁档案资料。对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开锁摊点和流动开锁人员,要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