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登记、检验方面的规定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在藏务工、经商、办企业等外地户籍人员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需取得西藏自治区居住证。
2、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检验:
1、机动车委托检验业务办理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原件。
备注: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已签注满信息的,请先办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
2、核发/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办理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其他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原件。
备注: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机动车区内异地检验、跨省异地检验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要求,计划于2015年8月起实施,不再办理机动车检验委托。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驾驶人管理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份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六张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经已备案的驾驶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预约考试。
(二)持A类驾驶证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管理
2015年3月1日后进入我区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无记9分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条件。同时,2015年3月1日后外省(区)、市进藏从事道路客运的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应严格依照我区持A类驾驶证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参加持A类驾驶证道路客运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重新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