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公安厅厅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纪委、区纪委关于实施监督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公安厅厅直机关建立并实行巡回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监督关口前移,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为确保公安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派驻范围和形式
(一)派驻范围 公安厅厅直机关各部门、各业务警种。公安厅在警务保障部、治安总队、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科技信息化总队、交警总队、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先期派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形式 采取巡回形式分批次派驻。即:一个派驻纪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个或多个单位进行巡回式监督。
三、组织管理和工作模式
(一)组织管理 派驻纪检监察员在公安厅党委的领导下,在公安厅纪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纳入正常的纪检工作机制,成为公安厅党委抓工作落实的一支精干纪检力量。经授权履行公安厅纪委(监察室)赋予的职责,公安厅纪委对派驻纪检监察员实行统一管理。
(二)工作模式 派驻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的模式有四种。
1、通过主动巡查、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工作方式发现进驻单位和民警存在的问题。
2、要求驻在单位主动报告单位和民警存在的问题。
3、加强宣传,通过召开驻在单位全体民警动员会议等形式,将工作方式、具体做法告知驻在单位全体民警,便于更多地掌握被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
4、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受理民警举报投诉,发现和掌握驻在单位纪律作风和违法违纪线索。
四、任职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和方式
(一)派驻纪检监察员任职资格条件
纪检监察员按照干部任职条件选拔,同时还要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党性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原则,坚决执行党纪条规,勇于同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公安事业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
(二)工作职责
1、对驻在单位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上级决策部署,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
2、指导协调驻在单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督促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和公安厅党委、公安厅纪委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执行。
3、协助驻在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强化民警的廉洁从警意识,提示驻在单位每季度召开廉政建设例会,学习反腐倡廉时事材料,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找廉政隐患,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4、协助驻在单位抓好公安机关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协助和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制度,督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受理对驻在单位及民警的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反映或者发现驻在单位及其民警有违法违纪问题及其他情况,及时向公安厅纪委报告。
6、协助驻在单位党组织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加强对民警的纪律监督,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跟进解决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存在违法违纪苗头或轻微违法违纪情节的民警进行廉政谈话;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民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7、完成公安厅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工作方式
1、列席驻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及研究“三重一大”等有关重要工作会议。
2、督导驻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驻在单位与党风廉政建设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3、听取驻在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及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
4、通报反腐倡廉建设有关情况。
5、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提出意见。
6、根据工作需要,查阅驻在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
7、其他必要的方式。
派驻纪检监察员向公安厅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季度定期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和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五、责任追究和问责
派驻纪检监察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对驻在单位和民警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予以问责。
六、纪律要求
派驻纪检监察员应独立开展工作,坚持求真务实、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模范遵守“八项规定”、“三项纪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各项纪律,严格做到“三个不准”:
(一)不准接受驻在单位、个人的宴请和馈赠。
(二)不准违反规定增加驻在单位的经费负担。
(三)不准对发现的问题不请示报告即自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