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具体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严厉打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1.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 损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区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我区存在不法分子通过张贴“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等小广告,以及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以欺骗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虚假材料很多,如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备案登记表、房产证等。”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为此,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具体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严厉打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该负责人还以日喀则市为例,介绍了我区针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开展的相关工作。自今年1月上旬起,日喀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排查方式,梳理排查了全市15个风险防控点,追回并查处了13笔恶意骗贷行为,通过全面排查,进一步强化了防控措施,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控,有效遏制了骗取骗贷的现象。
2.有骗取骗贷行为 三年内取消提、贷资格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通知》要求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住房公积金取(贷)业务申请时,要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告知申请人(含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实施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核查、协查机制,加强对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和中介,通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疑似提交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要逐一核实,经查证属实骗取骗贷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对已经形成骗取骗贷事实,后经发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依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将该职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法律风险提示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人,作以下法律风险提示。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承担法律的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本中心一经发现,将对申请人采取以下措施:
1、对经查证确实属于虚假材料骗取(骗贷)的,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将该职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2、对已经形成骗取(骗贷)事实,后经发现的,依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将该职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