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充分调动我区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构建反假币工作群防群治的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l号),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奖励办法”),现将《奖励办法》全文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奖励办法》内容有修改意见,可于2023年10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891-631115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cida1225405580@foxmail.com);
3、通过信函方式(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26号,公安厅经侦总队,联系方式: 0891-6311152)。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9月29日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l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征,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等假币犯罪线索的举报有功人,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凡向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举报西藏管辖范围内假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破获假币案件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制作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奖励2万元。此外,现场查获假币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l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0.5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5万元的,最高奖励0.2万元。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奖励1万元。此外,现场查获假币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和变造货币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l万元。
第九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内分配奖金。
第十条 举报方式及途径:
(一)通过拨打“110”电话举报;
(二)通过公安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三)就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违法犯罪全部或部分线索;(2)举报案件未被有关部门掌握;(3)举报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4)应当具备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举报奖励:(1)依法履行反假币职责的工作人员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2)举报案件线索已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3)举报案件已经进入治安处罚或司法程序;(4)举报者本人涉嫌假币违法、犯罪;(5)其他不得申请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出申请,一案一报,并逐级报至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奖励经费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立案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后,同级财政部门向立案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立案单位再据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立案公安机关应于奖励资金到账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走访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奖励并签字确认。奖金发放完毕后,办案公安机关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自治区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的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我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我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充分调动我区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
二、制定我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l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具体奖励标准是什么?
(一)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制作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奖励2万元。此外,现场查获假币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奖励:
1、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万元。
2、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3、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l万元。
4、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0.5万元。
5、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5万元的,最高奖励0.2万元。
(二)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奖励1万元。此外,现场查获假币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和变造货币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标准予以奖励。
(四)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l万元。
四、举报假币犯罪线索途径有哪些?
(一)通过拨打“110”电话举报;
(二)通过公安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三)就近公安机关举报。
五、我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时间是如何?
我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