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内容: |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
申请条件: | 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三)商场、集贸市场;(四)体育场馆、会堂;(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
申请材料: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他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申报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
办理程序: | 公众聚集场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办理单位 | 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