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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公安机关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6-11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公安厅政治部

各地(市)公安(处)局,厅直各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公安机关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公安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维稳机制措施,坚决维护稳定、全力服务人民,实现了全区持续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为大力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集中展示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忠诚履职的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民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经自治区批准,公安厅党委于2017421日会议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区公安机关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数量

(一)自治区优秀县公安局10个;自治区优秀公安基层单位30个。

(二)自治区优秀人民警察50名;自治区最美警嫂30;自治区优秀辅警20名。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2012年以来在各项维稳防控和公安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在职民警以及辅警,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反恐怖特别侦察队的建制单位和官兵。其中:

(一)自治区优秀县公安局评选对象主要为维稳防控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成绩突出、执法办案质量高、群众服务水平相对较高的县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包括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的建制单位。

(二)自治区公安机关优秀基层单位评选对象主要为全区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公安检查站、便民警务站、公安特警队、业务队室等,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反恐怖特侦队的各类所、队、站或相当级别的建制单位,并重点向高海拔、艰苦偏远、维稳任务重的基层所队站倾斜。

(三)自治区优秀人民警察评选对象主要为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一线民警和公安现役部队官兵。

(四)自治区最美警嫂评选对象主要为长期默默支持公安工作、肩负民警家庭生活重担、维护民警家庭和睦等方面堪称表率、有口皆碑的在职民警配偶。其中,配偶同为在职民警的,也可参加评选。

(五)自治区优秀辅警评选对象主要为长期以来在辅警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积极履行职责特别是在辅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文明执法执勤、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一线辅警。

(六)2012年以来已获评全国公安机关优秀公安局、优秀公安基层单位、英雄模范、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劳动模范,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或其他重大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集体或个人,不再推荐参加评选。此次推荐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将作为全国公安机关优秀单位和优秀民警以及其他重大荣誉的优先后备推荐对象。

三、表彰名额

(一)评选名额根据各市(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警力配置等情况进行分配(具体见附件1);各市(地)公安机关在上述推荐名额的基础上,可分别增加推荐23个单位和35名个人作为备选对象,并排出顺序,以便增补。个别推荐对象事迹突出感人且社会影响力大,但尚未达到评选条件要求的,可作为备选对象推荐上报,由评选领导小组统筹评选(使用预留机动名额)。

(二)除自治区最美警嫂和优秀辅警外,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需具备市(地)级及以上的荣誉基础,并兼顾地区、警种和部门平衡。其中,同一警种、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名额的30%,基层所队站可放宽至50%

(三)副县(团、处)级及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选。

(四)公安厅领导和各市(地)、县(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可提名推荐。其中,公安厅领导提名推荐的,由市(地)公安机关或公安现役部队、行业公安政工部门考察情况是否属实,并按程序推荐上报;各市(地)、县(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提名推荐的,由市(地)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考察情况是否属实,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四、评选基本条件(见附件1

五、评选步骤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逐级审核、择优评选的办法。

(一)成立评选领导小组。为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公安厅成立全区优秀单位和优秀民警评选领导小组。其中:

  长:刘       自治区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 洛 桑 旦 达  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吕      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员:公安厅党委委员

评选领导小组在公安厅政治部设立办公室,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洪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指导负责此次推荐评选工作。各市(地)公安机关应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推荐。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按照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原则,集体研究产生候选推荐对象。

(三)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考核评议。内部考核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广泛听取本单位、上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特别是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派驻纪检部门、警务督察、政工、法制、信访部门意见。组织审核推荐自治区最美警嫂时,须征求评选对象居住地或所在单位意见。外部评议采取走访调查、问卷测评等形式,深入辖区单位和群众听取意见。

(四)公示。由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安信息网、互联网等,逐级对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或者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难以定论的,取消评选资格。

(五)申报。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初评,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地)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确定候选对象报区公安厅政治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全区公安机关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活动,是区公安厅党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励引导广大公安民警积极投身维稳防控和公安工作,保障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强化宣传,切实让每位民(辅)警知晓评选活动,要坚持标准、严格推荐,确保评选表彰质量和活动效果。

(二)认真组织。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征求意见和公示等各项工作,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对象事迹突出、真实感人、群众满意、社会公认。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基层一线单位及其民警评选数量应当占评选总数的85%以上,并科学统筹民族、性别结构,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广泛宣传。统筹依托平安西藏微信公众平台、公安厅门户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对此次评选表彰活动予以专题宣传展示。各市(地)公安机关要积极组织协调,通过开辟专题专栏专访、制作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推广评选表彰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评选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努力把评选过程作为崇尚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公安机关形象的过程。

(四)严肃纪律。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严格遵循程序规定的,实行责任倒查工作机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区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保质保量完成推荐评选工作。此次评选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评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紧完成好推荐评选的各项工作任务,务必于2017510日前完成候选对象推荐、考核评议、征求意见、公示等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区公安厅政治部。材料包括:

1、推荐请示(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组织情况,考核评议、征求意见、公示情况和申报意见等)一式3份。同时附推荐单位党委会议研究的会议记录;附县(区)、市(地)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逐级对候选对象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包括候选对象的违纪违法情况、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其中对集体候选对象的每名班子成员应逐一说明);评选对象为公安厅直机关的,应附公安厅派驻纪检组对候选对象出具的审核意见;评选对象为公安现役部队的,应附公安现役部队纪检监察室对候选对象出具的审核意见;评选对象为行业公安机关的,应附本行业纪检监察部门对候选对象出具的审核意见。

2、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申报自治区优秀公安局、优秀基层单位的应附所在县级党委、政府书面意见。申报自治区优秀人民警察且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附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意见。申报全区最美警嫂的,须出具民警配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的推荐意见。

3、推荐对象3000字事迹材料(包括3000字左右的详细事迹材料和1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均含电子版)。另评选自治区优秀县公安局、优秀基层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的需分别填报《集体奖励审批表》《个人奖励审批表》各一式3份。

 

附件:1、评选基本条件

      2、征求意见表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1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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