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0891-6311110
0891-6311111
0891-63223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